资料图:刘国祥研究员在第六届世界小米起源与发展会议上做报告。 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孙自法)农业起源和人类起源、文明起源一道并称为考古学研究的三大课题,其中,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和稻作农业,中国旱作农业如何起源、从哪里起源等问题,长期以来在学界有一定争议,也备受关注。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刘国祥研究员看来,中国旱作农业可能不只有一个起源地,至少应包括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两个起源中心。
资料图:内蒙古敖汉旗一处小米种植基地。 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摄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赤峰市及敖汉旗政府等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世界小米起源与发展会议,12月27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刘国祥以《敖汉旱作农业与西辽河流域史前文明》为题作学术报告指出,传统观点认为,地处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是旱作农业的发源地,但西辽河流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沟遗址炭化粟、黍遗存等发现,引发出关于中国旱作农业起源问题的新思考。
刘国祥说,目前许多学者认为,西辽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具有脆弱性、多变性和不稳定性,会使人类具有食物短缺的压力,当地的草原生态系统虽较为干旱,但河流仍能提供充足的水源,加之粟、黍的生命力顽强,完全具备农业发展的条件,非常有可能催生原始农业的产生。因此,中国旱作农业可能不只有一个起源地,至少应包括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两个起源中心。
从考古学文化视角,中国北方旱作农业发展历经小河西文化时期(距今约9000-8500年)的萌芽阶段、兴隆洼文化时期(距今约8200-7200年)的形成阶段、赵宝沟文化时期(距今约6700-6400年)的发展阶段、红山文化时期(距今约6500-5000年)的成熟阶段、小河沿文化时期(距今约5000-4000年)的过渡阶段、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距今约4000-3400年)为鼎盛阶段。
资料图:内蒙古敖汉旗展示当地小米磨制过程。 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摄
他建议,今后应继续加强田野考古工作,围绕敖汉旱作农业系统,以河流为中心,系统获取土样,通过炭化籽粒建立当地旱作农业系统谱系,加强旱作农业系统的保护与延续。
刘国祥表示,兴隆洼文化兴隆沟遗址浮选出土的炭化粟和黍,经中外三家不同的碳十四实验室年代测定,证实兴隆沟出土粟的年代距今约7650年,这是目前世界上发现最早的小米实物遗存之一,也是唯一经过精确年代测定的最早的小米遗存,表明当地是以粟、黍为主的旱作农业起源地。英国剑桥大学马丁·琼斯教授到敖汉旗兴隆沟遗址进行考察,也得出欧洲小米是由中国西辽河流域最早栽培并由东向西传入的研究结论。“考虑到兴隆沟遗址所处位置,其很有可能是小米向欧洲传播的起始点”。
即将到来的2023年已被联合国确定为“国际小米年”。刘国祥认为,“国际小米年”将提供机会引导政策关注,从而为敖汉小米等产业发展带来新机遇、新起点。同时,“国际小米年”也将推动对旱作农业考古文化更深入的研究、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